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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干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干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予以经费资助,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新产品开发、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经费资助等工作。
第四条 区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区科技“十五”发展规划,提出优先资助的领域和产业,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五条 项目优先资助的领域和产业、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点项目或技术难题,可进行项目招投标。
第六条 企业和个人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招投标成功的科技项目,可优先申报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一)在网上技术市场招标的技术需求项目,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招标成功的项目,可申报立项;
(二)我区企业的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网上技术市场中标成功的科技项目,可申报立项;
(三)在网上技术市场招商引资成功的高新技术项目中的关键技术研究,可申报立项。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资金支持、人才条件和技术设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两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由申请者按照区科技局要求的内容填写);
(二)项目申请表的附件(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同类产品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三)市场需求分析;
(四)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六)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
(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八)投资及应用(包括项目投资预算);
(九)申请单位概况;
(十)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简历;除基本达到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区科技计划管理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上报,无行政主管 单位的可直接上报,由区科技局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必须经区科技局初审,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区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一步评审后,对申报项目可行性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项目,科技局将编制计划以文件形式下达给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同时,根据不同的计划性质,通过签订 项目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三大类:重点科研项目、一般科研项目(含工业项目、农业推广项目和其它项目)、调研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科技项目的收集汇总,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报区项目评审组;
(二)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双方职责。
(三)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中期检查和过程监控);
(四)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需要协调和处理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职责:
(一)项目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真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接受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专利申报等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上报区科技局。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年,并可以逐年滚动。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书任务,科技局可视情况终止和撤销项目的执行。 四、项目验收和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区科技计划可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完成后,采用评审、验收、书面总结等方式进行验收。对重大项目可提交省市科技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书、计划任务完成半年后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技术研发基础上,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验收资料;
(三)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可以组织验收;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费资助可根据项目自身特点,有所侧重,重点科研项目每项可给予万元资助,一般科研项目、成果推广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每项可给予 万元资助,调研项目每项可给予万元的资助。资助的经费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分批下拨。项目经双方签订合同书后,首次下拨经费,项目完成验收后,再下拨70%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如省、市科技部门有同类政策出台,有关条款将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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